2008-2-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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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试题简评
2007年的司法考试在人们的期待中走来,又在一片争议声中结束了,不少人反映第一卷与第四卷不难,而第二卷与第三卷考得比较难,就传统而言,这两卷所涉及的学科知识原本就属于司法考试中较难的部分,因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科目理论较深,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又相对内容较为零散,考生掌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总体来看,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部分基本承袭了传统考法的特点,应该说难度处于适中状态。
从分值统计上来看,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占了第三卷的三分之一多一点,与2006和2005年相比有轻微下降,总共考查了48分,再加上第四卷的案例分析题的20分,共68分。但这绝对不意味着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今后会“势微”,因为大家知道,今年有新的物权法颁布施行,加之司法考试举行之时,民事诉讼法本身处于修改之中,而即将修改的内容很难在今年的考试中涉及。
从题型设计和考点分布来看,今年的司法考试在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部分有以下四个比较明显的特点。
一、注重知识的综合性考察
今年的司法考试与以往相比较明显注重了知识的综合性考查,反映为两个方面:一是综合性考查某一具体制度的运用,如卷三第36题从涉外民事诉讼司法豁免原则、涉外协议管辖、涉外期间、涉外送达几个方面综合考查了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如第82题以公告这一特殊程序要求为基点综合考查了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特殊规定;第88题综合考查了反诉的构成要件及诉讼费用的征收等内容;二是以比较的方式综合考查考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如第87题综合考查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比较等。
二、仍然遵循重者恒重的规律
今年在对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考查时还是基本沿袭了“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的大体规律,即突出对重点法律规定的考查,如卷三第35题直接考查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第45题直接考查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关于饲养动物引起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第48题直接考查了仲裁法第26条所规定的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处理,第50题直接考查了仲裁法第37条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问题等。
三。注重对新的司法解释的考查
就司法考试而言,一般当年新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一些新的内容往往成为当年度考查的重点,在今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试题中均反映了这一特点。如诉讼费用制度是司法资格考试中从未涉及的内容,但是因为新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特点是在诉讼费用的征收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诉讼,而卷三第39题明显就考查了这一点;又如新实施的《仲裁法解释》为了扩大仲裁制度在解决争议方面的功能,新确立了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制度,而卷三第89题恰恰就是对该司法解释第9条的直接考查。
四。“重者恒重”下的“局部例外”
社会学和经济学中早已总结出“强者恒强”的规律,在我们的司法考试中也体现出“重者恒重”的风格。今年主要考查的内容也是往年重点考查的知识,如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举证责任的例外分配,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公开审判制度、第三人的判断、执行和解、对第三人的执行,诉讼中止、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等等,都是老生常谈的知识。然而,我们也注意到有些以前比较生僻的知识点有“局部例外”的趋向,比如关于公示催告程序,以往都考得很少,而今年却在46题和82题两道题中出现,不过既使如此,实际上也还是考查了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重点内容,如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告、利害关系人的另行起诉等。这说明,在“重者恒重”普遍规律的支配下,各部分内容的“保险系数”也在逐年变化,那些生僻知识点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总之,全面而有重点的复习是我们司法考试的永恒主题,为此,考生在备战司法资格考试中的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熟悉以往考试内容的规律,即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试题具有紧扣大纲、注重对学科重点基础知识与热点理论问题的考查,并且具有较强综合性的特点。第二、以学科理论体系为基点,融会贯通地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基础知识,达到体系与知识的结合,并以知识的理解与运用为归宿。第三、以知识点为基点,系统理解并掌握基本法与司法解释对该知识点内涵的具体体现。第四、注重比较思维的运用。
相信成功永远属于目标明确而又辛勤准备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