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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6 10:36 xmxj1020@chinalawedu.com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有陆运、海运、空运、多式联运等,这里我们主要看海运。考试中也以海运为主。

  一、  国际海上货运的主要运输方式,海上货物运输方式有可以分为两种:

  (一)、班轮运输

  1、  班轮运输,也叫提单运输。

  2、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初步证据,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物权凭证。

  3、  提单的分类: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实践中,通常不接受收货待运提单。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记名提单即便背书也不得转让。指示提单背书转让。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实践中,通常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4、  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我国《海商法》没有规定保函的效力,但在

  实践中承认善意保函的效力,三大提单公约中,只有汉堡规则对善意保函作了肯定性的规定。

  装运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保函分为善意保函和恶意保函,善意保函是在双方无恶意串通的情形下达成的,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恶意保函是绝对无效的,又可分为三种:

  (1)、双方恶意串通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

  (2)、倒签提单保函,恶意保函。

  (3)、预借提单保函,恶意保函。

  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这里的保函也区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我国认为副本提单加保函是不允许提货的,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他就必须向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

  5 、三大提单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1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A 、《海牙规则》

  ① 、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包括船舶适航、船员适航、船舱适货,时间上,包括开航前和开航时。程度上,谨慎适航。

  ② 、管货义务,承运人应适当谨慎的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

  ③ 、行使合理航线的义务,不得绕航。

  B 《维斯比规则》同《海牙规则》。

  C ,《汉堡规则》中,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 )、责任制度

  A 、《海牙规则》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承运人对于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海上危险免责、检疫限制免责、货方过错免责、货物本身的原因免责,共有 17 项免责事由。

  B 、《维斯比规则》同《海牙规则》。

  C ,《汉堡规则》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

  3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A 、《海牙规则》采用钩到钩。

  B 、《维斯比规则》同《海牙规则》。

  C 、《汉堡规则》采用收到交。

  这里注意,我国对于集装箱采用接到交,非集装箱,钩到钩。

  4 )、迟延交货的责任

  A 、《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未作规定。

  B 、《汉堡规则》规定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 2.5 倍,但不应超过所有货物应付运费的总额。

  5 )、承运人赔偿限额

  A 、《海牙规则》规定每件或每单位 100 英镑。

  B 、《维斯比规则》采用了双重限制,既有按件赔偿,也有按重量赔偿,看哪一个赔偿数额更高就依哪一个赔。

  C 、《汉堡规则》在《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提高了 25% .

  6 )、索赔时效

  A 、《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提货时发现,当时就可以提出索赔,如果损坏不明显,发现后 3 日内提出索赔,联合检查,无需提交。

  B 、《汉堡规则》规定,提货时发现的,次日开始提出索赔,如果损坏不明显的,发现后 15 日内提出索赔,联合检查,无需提交。

  7 )、诉讼时效

  A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是 1 年。

  B 、《维斯比规则》的诉讼时效时 1 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 3 个月的宽期限。

  C 、《汉堡规则》的诉讼时效是 2 年。

  8 )、适用范围

  A 、《海牙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B 、《维斯比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自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C 、《汉堡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在缔约国、首要条款、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二)、租船合同运输

  1 )、航次租船合同,也叫程租,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提供船舶,配备船员,已完成一个航次为支付租金的标准,出租人负责船舶上物料的消耗和航线的确定。装卸期间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的特色,如果承租人提前完成装卸,船公司会支付给承租人速遣费,如果承租人迟延完成装卸,船公司会向承租人收取滞期费。

  2 )、定期租船合同,也叫期租,是出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并配备船长和船员,但船舶上物料的消耗和航线的确定由承运人负责。停租条款是它的特色,例如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连续 24 小时以上不能运作,承租人就可以停付租金。

  3 )、光船租赁,也被称为财产租赁合同。注意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

  注意:三大提单公约,不适用于租船合同,只适用于租船合同中的提单。

2007-1-16 10:37 xmxj1020@chinalawedu.com
  国际公法学习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 、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 、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 、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 、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 、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 、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 、双罚原则。 2 、国际刑事法院。 3 、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五、空间法上关于界河利用的问题,这里要注意以下三点: 1 、两国以河流为界,可航行的,界线为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的,界线为主河道中心线。 2 、可自由航行的,船舶可越过中心线,但不能随便到对岸靠港,除非遇难。 3 、捕鱼只能在本国的一侧,不可越过中心线。

  六、海洋法上的领海。 1 、领海的范围:一般为 12 海里。 2 、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依据海洋法,有 12 项行为是有害的,例如外国船舶通过时搞科学实验、捕鱼、上下人员、装卸货物、起降直升机等行为,通过一般不能停止,除非遇难、不可抗力和海上救助。此外注意任何有关与通过无关的行为均需得到允许。而且这里不包括军舰,但外国政府船舶同样享有无害通过权,潜水艇通过时要展示国籍。 3 、沿海国的管辖权,原则上,沿海国不予管辖,例外: a, 行为有害沿海国利益, b, 应船长或船旗国使领馆代表的请求。

  七、海洋法上的毗连区。 1 、毗连区的范围, 24 海里减去领海宽度, 2 、沿海国的权利,沿海国在海关、财政、卫生、移民四个方面有管制权, 3 、特点,毗连区具有依附性,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的,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

  八、海洋法上的专属经济区。 1 、专属经济区的范围,领海基线起不超过 200 海里。 2 、沿海国的权利及特征,权利主要是资源开发的主权权利,权利具有排他性和非固有性,必须经宣告,主张了才有。专属经济区里还有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对于违法行为,沿海国可以采用一定的执法手段,我们用一个顺口溜来记忆它:登临逮捕走司法,提供担保即放他,尽快通知船旗国,不能监禁与体罚。这里的监禁与体罚仅针对非法捕鱼的行为。 3 、他国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简记为航飞铺。

  九、外空活动法。外空活动法中注意三项制度: 1 、登记制度,登记要采用双重登记制,即要在本国与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如果是两国共同发射的,则有一国向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即可。 2 、营救制度,营救国要尽力营救、及时通知、安全交还。及时通知包括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3 、责任制度, a, 凡是外空对外空造成的损害,一律实行过错责任,两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B, 凡是外空对近地面造成损害的,一律实行绝对责任。 C, 外空先碰撞,然后又造成近地面损害的,碰撞各方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 D, 对地面建筑物的损害,由碰撞双方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

  十、属地属人管辖权的碰撞。 1 、外交保护从性质上讲,是属人管辖权的体现;从本质上讲,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外交保护的条件: ①因他国不当行为受损害,他国的不当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②国籍连续。③用尽当地救济。注意,不是所有的当事人申请外交保护的情形,国家都要给予外交保护,国家也可以不依当事人申请主动给予外交保护。 2、引渡,引渡是无条件无义务的,要注意引渡的四个原则:双重犯罪、罪名同一、本国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不得随意转引渡。3、庇护,庇护是对外国政治犯、难民准许入境、允许居留、给予保护和拒绝引渡的行为,在性质上他是属地管辖权的体现,是权利而非义务。对象是政治犯、难民。我国认为域外庇护不合法。

  十一、外交特权和豁免中的民事管辖豁免,一般豁免是原则,但有四项例外:

  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的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

  2、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继承事项诉讼。

  3、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这个考点还没有考察过。

  十二、领事特权与豁免。

  (1 )馆舍,①非经馆长允许,不得进入工作区域,与火灾或其他灾害需采取迅速保护行为时,可推定馆长同意;

  ②接受国负有保护责任;③领馆财产原则上不得征用,但却有必要时,可以征用,但要给补偿。

  (2 )、人员,①人身不可侵犯:重罪或司法机关以裁判执行的除外;

  ②管辖豁免,这里我们注意,领事人员对职务行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对非职务行为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③作证:职务行为所涉事项豁免,非职务行为所涉事项不豁免。

  十三、纽伦堡原则,这里注意纽伦堡原则后又发展出来几项新原则:对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战争罪犯不得庇护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十四、国际刑事法院( icc ),( 1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罪刑:发生于规约生效后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 2 )、管辖对象:个人,注意不审国家;( 3 )、管辖依据: 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②被告是缔约国国民;③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④非缔约国决定接受 icc对在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2007-1-16 10:37 xmxj1020@chinalawedu.com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规则

  国际私法中的程序主要是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近两年,这部分的分值有所增加,我们来看需要掌握那些知识点。

  一、 国际商事仲裁

  1、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分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我们要注意,中国国内仲裁法上是不承认临时仲裁的,但对于国外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我国是承认的。常设仲裁机构要注意区分哪些是国际性的,哪些是国内的仲裁机构,判断标准有两点:一是设立主体,国际组织设立的,通常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国家或民间设立的,通常是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二是设立依据,依据国际条约设立的,通常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依据国内法设立的,通常是国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 仲裁协议

  (1)、认定机构:仲裁机构、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或被告所在地中院),若仲裁委员会约定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来认定,如果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来认定,当发生冲突时,法院原则上优先,除非仲裁机构已作出认定决定。

  (2)、约定不明,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就视为约定不明。

  效力:效力待定,需事后补充。

  注意:约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视为约定明确,当事人任择其一提起仲裁。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如约定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属约定不明确,需要事后协议补充完整,补充完整才有效。

  (3)、程序问题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经济、海事海商纠纷,如有仲裁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无效、失效或约定不明无法执行,在决定受理前应报高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应再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这里要遵循层报制度。

  3、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何时能拒绝:《纽约公约》第5条,这一点以前还未考过。

  (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仲裁裁决当然也就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

  (2)、未适当参与。

  被执行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这种情况下,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

  (3)、超范围仲裁。

  裁决处理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裁决处理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但是如果是部分超出,且超出部分的裁决与不超出部分的裁决可以分离,不超出的部分仍可执行。

  (4)、程序有缺陷。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如当事人约定3个仲裁员作出裁决,仲裁机构却由1名仲裁员独立作出裁决,则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

  (5)、裁决未生效。

  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不是一裁终局,还可以有其他救济途径,比如,我国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是一裁终局。

  (6)、争议事项为不可仲裁事项(依执行地国法)。

  如我国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用仲裁方式加以解决。有些国家规定某些证件、股票纠纷是不可仲裁的事项。判断哪些事项是不可仲裁的事项,是按照执行地国的法律来判断的。

  (7)、与执行地国公共秩序相抵触。

  注意: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为败诉方住所地中院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二、 国际民事诉讼

  1、 程序法:一般依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2、 诉讼代理

  (1)、代理人范围:外国公民、外国律师已非律师身份、中国律师、中国公民、驻华使领馆官人员以个人名义(不享受豁免)。

  (2)、委托手续:1)当地公证+中国使领馆认证;2)条约证明方式,有条约以条约。

  3、 管辖

  1)管辖权的基本原理:5种管辖权: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平行管辖, 这里平行管辖主要是基于主权平等原则。涉外案件可以一事再理、一事两诉。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上,当事人有仲裁条款的,则排除法院管辖,但应诉管辖的情形除外。

  2)我国对管辖权的规定:普通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特别地域管辖:民诉243条规定。

  专属管辖:民诉246条规定,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的管辖。

  协议管辖:注意只存在于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

  默示接受管辖:即应诉管辖。

  在这里,针对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确定管辖权要先看专属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的,再看协议管辖,没有协议管辖的,再看特别地域管辖或者普通地域管辖。

  4、 期间、诉讼保全,这里只需注意国内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诉前保全期间都由10天、15天变为涉外案件的30天。采取保全措施只能依申请,不得依职权。

  5、 国际司法协助

  (1)、内容:国际司法协助主要包括域外取证、域外送达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对应三个国际条约,《海牙域外取证公约》、《海牙域外送达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2)、程序:一般以协助地法,特殊方式不能违法协助地公共秩序

  (3)、域外送达:参见民诉法241条规定,7种送达方式,在此不赘述。

  (4)、域外取证:司法机关代为取证、使领馆取证,原则上是允许的;特派员取证(如派法官或法警去取证)、当事人自行取证,原则上不允许,除非特批,我国对此提出了保留。

  (5)、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有管辖权;2)诉讼程序公正;3)无诉讼冲突;4)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基础;

  5)公共秩序保留。

2007-1-16 10:38 xmxj1020@chinalawedu.com
  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制度是今年国际经济法新加的内容,而且在辅导用书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讲述这一制度,考的可能性很大,所以我们也应当对他足够的重视。在国际买卖中,卖方一般希望知道买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能够按时收回货款。买方一般希望先供货,后付款,最好货物全部卖出去后再付款,以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买卖双方的这种矛盾就导致了国际保理的产生,国际保理制度就是通过银行或银行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帮卖方解决及时收回货款的问题,帮买方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实质上,在保理制度中,进口商可以延期付款,出口商可以得到无追索权的融资,双方是将风险转嫁给了保理商。下面就保理制度加以详细说明,先看保理的流程:

  (一)、流程

  一、单保理

[img]http://www.wanguoschool.net/Portals/0/wg2005072901.jpg[/img]

  (1)、  双方签订保理协议,并提交进口商名单;保理商要在收到出口商的申请后 14 天内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并通知给出口商,然后双方签订保理协议;

  (2)、  资信调查,确定信用额度并通知给出口商;

  (3)、  发货,发票和运输单据副本直接寄给进口保理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交进口保理商,以转让应收款;这时进口保理商成为了债权人,当然,出口商会同时通知进口商债权已经转让。

  (4)、  出口商如要融资,则保理商以预付款的形式向进口商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 80% 的无追索权的融资;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催收,并提供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

  (5)、  货款到期后,进口商将货款付给保理商;

  (6)、 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净剩余的 20% 的发票金额转入出口商的银行账户。

  二、双保理

[img]http://www.wanguoschool.net/Portals/0/wg2005072902.jpg[/img]

  (1)、  签订保理协议,通知进口商的名址,申请(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2)、传递申请;

  (3)、  资信调查,并核定信用额度,通过出口保理商通知出口商;

  (4)、  签约发货,寄正本单据;与此同时,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

  (5)、  债权转让:发票、有关单据副本、《债权转让通知书》提交出口保理商;

  (6)、  发票金额 80% 的无追索权的融资;

  (7)、  债权再转让:发票及单据的详细内容通过 EDI-Factoring 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一般都是银行或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它们之间有银行信用,所以不用再提供 80% 的无追索权的融资。

  (8)、  到期付款;

  (9)、  货款转交;

  (10)、  扣除预付款、服务费或贴息后,付余款。

  注意:无论是单保理还是双保理,如果进口商未在到期日付款,则保理商要在到期后的第 90 天无条件付款。双保理时,进口保理商要向出口保理商付款。

  接下来我们看保理中的各方法律关系

  (1 )、出口商与进口商: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2 )、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保理合同关系,表面上看,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实质上是债权转让关系。出口商应当负有向出口保理商转让 合格 应收账款的义务,使出口保理商对这些应收账款获得了真实有效而且完整的权利。这里注意必须是合格的应收帐款,应收帐款有瑕疵,保理人就不承担无追索权的融资义务,即不承担坏帐担保。出口保理商则负有在出口商有融资需求时,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向出口商以预付款形式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 80% 的融资义务。在进口商发生支付困难等风险时,保理商负有在应收款到期日后的第 90 天向出口商付款的义务。

  (3 )、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的关系:相互保理关系(再保理关系),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债权转让,即出口保理商将自己从出口商处收购的债权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

  (4 )、进口保理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这里实际上是基于债权转让而非基于合同,即进口保理商最终收购了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债权)。这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国际保理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在以上分析了保理的流程与保理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后,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保理的特征:

  (1 )、保理商提供服务的多元化

  a, 贸易融资,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 80% 的无追索权的融资。

  b, 销售分户帐管理,协助出口商进行销售管理。

  c, 应收账款的催收,设有专门的收债人员和专门的法律事务部,收债率极高。

  d, 信用风险控制,资信调查 +80% 融资 + 坏帐担保,是出口商的风险控制到了最低。

  e, 坏账担保,保理商在其信用额度内,提供 100% 的信用担保,风险有保理商自担。

  (2 )、银行的坏帐担保功能

  在核定信用额度内,保理商提供 100% 的坏帐担保。保理商只能通过各种法律途径来向债务人催收;

  额度以外的,即未经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仅提供有追索权融资;

  对于因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等引起贸易纠纷所造成的呆帐、坏帐,保理商不负担保之责,并保留追索权,这也就是我们上面所提到的应收帐款(债权)必须是合格的,不得有瑕疵。

  (3 )、以赊销等信用销售合同为基础

  国际保理是建立在赊销和承兑等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赊销,即卖方先供货,后收款。单据正本寄交进口商(卖方),保理商一般凭发票副本及其他单据副本向进口商收款。

2007-1-16 10:45 xmxj1020@chinalawedu.com
三国法同堂笔记

  债权的法律适用

  三国法部分的内容庞杂、考点相对比较零散,串讲阶段实际上还是以教材为主,因为在司法考试中考到的法条其实很少,但在国际私法部分的内容中,掌握一些重点法条对通过考试还是很有帮助的,下面将国际私法中的债权的法律适用涉及到的相关理论与法条列出来,以供考生参考复习:

  1、  涉外合同之债

  (1) 、几个理论问题

  Ⅰ、 分割论与单一论;分割论指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不同的合同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适用不同的法律。而单一论是统一只适用一个冲突规范。

  Ⅱ、 主观论与客观论;主观论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来选择适用的法律。记住主观连接点只有一个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客观论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依照客观标准来确定连接点。

  Ⅲ、 特征性履行方法、合同自体法( the proper law= 当事人意思自治 + 最密切联系);特征性履行是指双务合同中,其中有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映了这个合同的本质特征,因此,这个合同应当与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一方联系更紧密,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本质联系的一方的法律。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承揽方反映了合同的本质特征,所以这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的营业地法。合同自体法,是指当事人如果有选择,就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如果没有选择,就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

  ( 2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中都有规定:

  a, 条约优先。

  b, 意思自治,考点在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在三资合同中和在《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中,《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规定除非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否则就适用中国法。

  c, 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实践中有关合同关于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问题,这是 04 年新增内容,还未考过。

  d,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未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法院实践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共 13 个合同):

  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

  保险合同——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

  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所在地

  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

  劳务合同——劳务实施地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设备安装运转地

  代理合同——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

  不动产租赁、买卖、抵押合同——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租赁——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

  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

  考点一般在合同法第 126 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第 25 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34 条规定,除中国银行同意者外,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

  2 、涉外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中要注意船舶、航空器侵权行为。考点在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民法通则》第 146 条首先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海商法》第 273 条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和《民用航空法》第 189 条第 1 款关于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都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187 条还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 )、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民法通则》第 146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律。

  3 )、双重可诉原则。

  《民法通则》第 146 条第 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规定对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采用了“双重可诉原则”。

  4 )、法院地法原则。

  尽管《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法院地法原则,但《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对该原则作了规定。

  《海商法》第 273 条第 2 款,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 275 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 189 条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 )、船旗国法原则。

  《海商法》第 273 条第 3 款,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2007-6-27 12:14 xwdppp@chinalawedu.com
谢谢,记笔记效果就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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