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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 11:13 jhbhappy@chinalawedu.com
典型案例,请大家提供意见

我于2007年11月应聘一家化妆品公司,担任技术员一职,因是该司上新项目,所以口头协议给我年薪10万,经过努力于2007年12月份新产品正式上市,并且市场反映还算不错。  
该司年前找我签订合同,因合同不合理,没有签成,所以直到我于08年4月12日离职一直没有签订合同。  
由于前期的产品销售形势不错,公司一下子开发了好几款新款的唇彩,并在08年3月份开始生产上市,但产品销售形势不太好,加之彩妆淡季,所以到08年7月库存了不少产品。  
由于理念不合,我于08年4月份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在交出所有生产配方及技术资料后,我于08年4月12日正式离职,但在结算工资时,公司押了我7000多元的工资,并写了张协议说要等08年7月15日前付清,前提是在7月15日前如果产品品质有问题找我能找到,如果我电话关机或联系不到我,将扣除所有的欠款,并且此协议在08年7月15日后自动无效。  
经过多次协商我于7月17日拿到了欠款,但在7月18日该司打电话称说有产品退货要我回该司处理,我于7月20日到该司了解情况,确有品质问题。于是该司就要求我要负担所有的损失,必须由我将该司的库存唇彩包销,并且以前配好的原料也要让我自己买回去。  
请问该司的要求合理吗,我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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