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8-21 10:41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知识点图表之经济法
经济法部分每年考查分值稳定在40分左右。出题风格也比较稳定,无论是直接考查知识点还是放在案例里考查,都比较简单。经济法出题范围有个特点,就是重点部分年年考查,是每年都会出些比较偏的知识点。2006年的司考不定项选择题里《拍卖法》出了大题,达到8分,属于意料之外;2007年《劳动法》也在不定选中出了大题,加上前面的单选达到9分,与06年的7分基本持平。
经济法是很让人头疼的部分,繁杂的小法一部又一部,每部法考查的就一点点,大有鸡肋的感觉。但是笔者建议,这部分好好看法律法规,其实出的题都不难,只是很琐碎。如果时间的确安排不过来,也应仔细掌握常考的重点,比如劳动法;对于不经常考的法,比如税法相关的、海商法等,可以有重点地看,这样详略结合,争取时间利用最大化。
值得注意的是,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和《劳动合同法》将在08年的司考中占有一席之地,他们书中的重点考生也需掌握。
2008-8-21 10:42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情况的主要机构)
[table=540][tr][td=1,1,121]行为名称[/td][td=1,1,313]行为表现[/td][td=1,1,132]相关重要规定[/td][/tr][tr][td=1,1,121]
混淆行为
[/td][td=1,1,313](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td][td=1,1,132] [/td][/tr][tr][td=1,1,121]
商业贿赂行为
[/td][td=1,1,313]回扣、折扣、佣金、介绍费等形式,但是注意回扣、折扣和佣金的给付或者接受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如实入账。[/td][td=1,1,132] [/td][/tr][tr][td=1,1,121]
虚假宣传行为
[/td][td=1,1,313](1)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成分、用途、场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2)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td][td=1,1,132]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td][/tr][tr][td=1,1,121]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td][td=1,1,313](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约或者违反有关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td][td=1,1,132]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td][/tr][/table]
(二)限制竞争行为
[table=540][tr][td=1,1,242]限制竞争行为类型[/td][td=1,1,329]限制竞争行为主管机关[/td][/tr][tr][td=1,1,242](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td][td=1,1,329]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td][/tr][/table]
2008-8-21 10:46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table=540][tr][td=1,1,7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td][td=1,1,498](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时;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td][/tr][tr][td=1,1,73]
产品质量法
[/td][td=1,1,498]产品生产和销售。
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的,用于销售的。
排除:天然产品、初级农产品、建筑工程、军工产品、核产品。[/td][/tr][/table]
(二)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
[table=540][tr][td=1,1,204]消费者权利[/td][td=1,1,372]经营者义务[/td][/tr][tr][td=1,1,204]安全保障权利: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td][td=1,1,372]保障安全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td][/tr][tr][td=1,1,204]受尊重权:
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td][td=1,1,372]尊重消费者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td][/tr][tr][td=1,1,204]获得赔偿权:
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td][td=1,1,372]质量保证义务: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td][/tr][tr][td=1,1,204]知情权:
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td][td=1,1,372]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4)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td][/tr][tr][td=1,1,204]公平交易权:
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td][td=1,1,372]公平交易义务: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2)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td][/tr][tr][td=2,1,576]消费者的其他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监督批评权等。[/td][/tr][/table]
(三)产品损害赔偿
[table=540][tr][td=1,1,120]事由[/td][td=1,1,303]求偿对象[/td][td=1,1,146]其他注意事项[/td][/tr][tr][td=1,1,120]
产品瑕疵损害
[/td][td=1,1,30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td][td=1,4,146](1)原企业分立、合并
的 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td][/tr][tr][td=1,1,120]
产品缺陷损害
[/td][td=1,1,303]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1)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2)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td][/tr][tr][td=1,1,120]
接受服务受损
[/td][td=1,1,30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td][/tr][tr][td=1,1,120]
因虚假广告受损
[/td][td=1,1,303](1)可以向商品、服务经营者要求赔偿。
(2)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3)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td][/tr][/table]
2008-8-21 10:50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四、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设立
[table=540][tr][td=1,1,98]
最低注册资本
[/td][td=1,1,481]全国性商业银行lO亿元人民币
城市商业银行l亿元人民币
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元人民币
必须是实缴资本。[/td][/tr][tr][td=1,1,98]限制投资的情况[/td][td=1,1,481]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以及地方财政部门的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的须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td][/tr][tr][td=1,1,98]设分支机构[/td][td=1,1,481]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td][/tr][tr][td=1,2,98]
其他注意事项
[/td][td=1,1,481]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td][/tr][tr][td=1,1,481]董事、高管的更换必须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td][/tr][/table]
(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table=540][tr][td=1,1,135]资本充足率指标[/td][td=1,1,440]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td][/tr][tr][td=1,1,135]存贷款比例指标[/td][td=1,1,440]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5%[/td][/tr][tr][td=1,1,135]资产流动性比较指标[/td][td=1,1,440]流动性资产余额与各项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td][/tr][tr][td=1,1,135]存款准备金比例指标[/td][td=1,1,440]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8%[/td][/tr][tr][td=1,1,135]
单个贷款比例指标
[/td][td=1,1,440]对同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l0%,对最大10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td][/tr][tr][td=1,1,135]
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td][td=1,1,440]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td][/tr][tr][td=1,1,135]对股东贷款比例指标[/td][td=1,1,440]商业银行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l00%[/td][/tr][/table]
2.信贷管理
[table=540][tr][td=1,1,572]信贷分离、分级审批[/td][/tr][tr][td=1,1,572]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比同条件者优异。[/td][/tr][tr][td=1,1,572]注意关系人的范围:董事、监事、高管、信贷业务员以及近亲属;以上人员投资或者担任商管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td][/tr][/table]
3.同业拆借
[table=540][tr][td=1,1,561]拆人资金不得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投资[/td][/tr][tr][td=1,1,561]资金用途: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临时性资金周转[/td][/tr][/table]
2008-8-21 10:53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五、证券法
(一)股票、公司债权发行、上市条件比较(几乎每年都会涉及)
[table=540][tr][td=1,1,38]事项[/td][td=1,1,244]股票[/td][td=1,1,301]公司债券[/td][/tr][tr][td=1,1,38]公
开
发
行[/td][td=1,1,244](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td][td=1,1,301](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td][/tr][tr][td=1,1,38]不
得
发
行 [/td][td=1,1,244]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td][td=1,1,301](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td][/tr][tr][td=1,1,38]上
市[/td][td=1,1,244](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
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以上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td][td=1,1,301](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td][/tr][tr][td=1,1,38]暂
停
上
市[/td][td=1,1,244](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
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td][td=1,1,301](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td][/tr][tr][td=1,1,38]终
止
上
市[/td][td=1,1,244](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td][td=1,1,301](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有前述三种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3)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td][/tr][/table]
(二)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
[table=540][tr][td=1,1,96]内幕交易[/td][td=1,1,473]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td][/tr][tr][td=1,1,96]操纵市场[/td][td=1,1,473]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td][/tr][tr][td=1,1,96]虚假信息[/td][td=1,1,473](1)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td][/tr][tr][td=1,3,96]其他[/td][td=1,1,473]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td][/tr][tr][td=1,1,473]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td][/tr][tr][td=1,1,473]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td][/tr][tr][td=1,1,96]违反责任[/td][td=1,1,473]给投资者(或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td][/tr][/table]
(三)重要数字记忆
[table=540][tr][td=1,1,576](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td][/tr][tr][td=1,1,576](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td][/tr][tr][td=1,1,576](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td][/tr][tr][td=1,1,576](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td][/tr][/table]
2008-8-21 11:14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六、个人所得税法
[table=540][tr][td=1,1,302]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td][td=1,1,146]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td][td=1,1,122]纳税人的范围[/td][/tr][tr][td=1,1,302](1)各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体、技术、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td][td=1,1,146](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td][td=1,1,122](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l年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l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
[/td][/tr][/table]
2008-8-21 11:15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七、企业所得税法
[table=540][tr][td=1,1,96]免税收入[/td][td=1,1,120]可以免征、减征[/td][td=1,1,158]纳税范围[/td][td=1,1,42]税率[/td][td=1,1,153]纳税地点[/td][/tr][tr][td=1,5,96](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td][td=1,3,120](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td][td=1,1,158]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td][td=1,2,42]
25%
[/td][td=1,1,153]企业登记注册地,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td][/tr][tr][td=1,1,158]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td][td=1,1,153]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
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
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td][/tr][tr][td=1,1,158]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td][td=1,1,42]
20%
[/td][td=1,1,153]扣缴义务人所在地。[/td][/tr][tr][td=1,1,1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td][td=1,1,158] [/td][td=1,1,42]20%[/td][td=1,1,153] [/td][/tr][tr][td=1,1,1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td][td=1,1,158] [/td][td=1,1,42]15%[/td][td=1,1,153] [/td][/tr][/table]
2008-8-21 11:17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八、税收征管法
(一)延期缴纳的规定
[table=540][tr][td=1,1,120]主体[/td][td=1,1,45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可以)[/td][/tr][tr][td=1,1,120]
原因
[/td][td=1,1,450]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缴纳税款。[/td][/tr][tr][td=1,1,120]延长期限[/td][td=1,1,450]3个月[/td][/tr][tr][td=1,1,120]
程序
[/td][td=1,1,450](1)纳税人申请
(2)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也可以批准[/td][/tr][tr][td=1,1,120]后果[/td][td=1,1,450]延期后未缴纳税款
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td][/tr][/table]
(二)税收保全措施
[table=540][tr][td=1,1,181]针对对象[/td][td=1,1,390]纳税嫌疑人[/td][/tr][tr][td=1,1,181]
程序(注意本程序具有时间上
的先后性)
[/td][td=1,1,390](1)责令缴纳税款,如果不缴。
(2)发现有转移、隐匿财产所得,责成提供担保。
(3)不能提供的,经过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冻结相当数额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相当税款的商品、货物、财产。
(4)期限届满仍然不缴纳:
①从存款中划拨;
②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财物。[/td][/tr][/table]
(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table=540][tr][td=1,1,120]针对对象[/td][td=1,1,450]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td][/tr][tr][td=1,1,120]
程序
[/td][td=1,1,450](1)税务机关限期缴纳。
(2)逾期不缴,可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注意:必须经过税务局局长批准。
①书面通知开户行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
(3)同时,加收滞纳金。[/td][/tr][/table]
2008-8-21 11:18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九、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的分类
[table=540][tr][td=1,1,42]分类[/td][td=1,1,12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td][td=1,1,24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td][td=1,1,17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td][/tr][tr][td=1,1,42]
定义
[/td][td=1,1,121]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td][td=1,1,242]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td][td=1,1,171]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td][/tr][tr][td=1,3,42]
适用
[/td][td=1,3,12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td][td=1,1,24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td][td=1,3,17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td][/tr][tr][td=1,1,242]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劳动者无以下情形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造成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td][/tr][tr][td=1,1,24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td][/tr][/table]
(二)试用期规定
[table=540][tr][td=1,1,180]合同期限[/td][td=1,1,182]试用期限[/td][td=1,1,208]工资标准[/td][/tr][tr][td=1,1,180]3个月≤合同期限<1年[/td][td=1,1,182]试用期限≤1个月[/td][td=1,4,208]工资标准≥本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工资标准=约定工资×80%,但工资标准≥本市最低工资[/td][/tr][tr][td=1,1,180]1年≤合同期限<3年[/td][td=1,1,182]试用期限≤2个月[/td][/tr][tr][td=1,1,180]合同期限≥3年[/td][td=1,1,182]试用期限≤6个月[/td][/tr][tr][td=1,1,180]合同期限<3个月[/td][td=1,1,182]试用期限=O[/td][/tr][/table]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align=center][align=center][table=540][tr][td=1,1,61]种类[/td][td=1,1,291]主要内容[/td][td=1,1,205]经济补偿[/td][/tr][tr][td=1,1,61]协议解除
[/td][td=1,1,29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td][td=1,1,205]用人单位提出: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无经济补偿金[/td][/tr][tr][td=1,2,61]
用人单位
解除[/td][td=1,1,291]因劳动者过失解除:
(1)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d][td=1,1,205]
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td][/tr][tr][td=1,1,291]劳动者非过失而解除(30天)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协商不一致。
(4)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实行经济性裁员。[/td][td=1,1,205]
支付经济补偿。
[/td][/tr][tr][td=1,1,61]
用人单位
不得解除
[/td][td=1,1,291](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5)在单位连续工作满l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td][td=1,1,205]
违反规定解除的,恢复关系或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
[/td][/tr][tr][td=1,2,61]
劳动者解除
[/td][td=1,1,291]无理由的:
(1)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
(2)一般情况提前30天通知单位。[/td][td=1,1,205]
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td][/tr][tr][td=1,1,291]用人单位过失: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3)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6)单位自己免责,排除劳动者权利导致合同无效;
(7)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合同;
(8)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的其他情形;
(9)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自由等强制劳动的或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td][td=1,1,205]
支付经济补偿。
[/td][/tr][/table][/align]
[/align][align=left] (四)用人单位经济补偿[/align]
[align=left][table=540][tr][td=2,7,24]
适
用
情
形[/td][td=1,1,396]用人单位过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td][td=1,7,156]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td][/tr][tr][td=1,1,39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td][/tr][tr][td=1,1,396]劳动者非过失性辞退。[/td][/tr][tr][td=1,1,396]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td][/tr][tr][td=1,1,396]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td][/tr][tr][td=1,1,396]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td][/tr][tr][td=1,1,39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td][/tr][tr][td=1,1,24]
支
付
标
准
[/td][td=2,1,396]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td][td=1,1,156]双方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td][/tr][/table][/align]
[align=left]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align][align=left]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align]
[align=left] (六)知识点数字记忆
[/align][align=left][table=540][tr][td=1,1,570](1)集体合同签定者是工会与企业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l5日内未表示异议,集体合同生效,集体合同的效力在于为后来者订立一个最低标准。[/td][/tr][tr][td=1,1,570](2)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td][/tr][tr][td=1,1,570](3)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体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td][/tr][tr][td=1,1,570](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孕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td][/tr][tr][td=1,1,570](5)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是16周岁以上;文艺、体育单位、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收未成年人,招收未成年人的都要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还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td][/tr][/table][/align]
2008-8-21 11:23
baoshijie@chinalawedu.com
十、土地房产法
(一)土地法
[align=center]
[table=540][tr][td=1,2,73]耕地[/td][td=1,1,506](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l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且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原主体或者用地单位)。
(2)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闲置费。
(3)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4)以上土地原为集体组织所有的,归集体所有组织耕种。[/td][/tr][tr][td=1,1,506]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地抛荒的,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td][/tr][tr][td=1,1,73]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争议[/td][td=1,1,506](1)单位之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之间,由乡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3)对解决结果不服,在收到决定30日内起诉。[/td][/tr][tr][td=1,1,7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td][td=1,1,506]由国务院批准的为以下三类: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td][/tr][tr][td=1,1,73]征收土地的补偿
[/td][td=1,1,506](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td][/tr][tr][td=1,1,73]划拨取得土地[/td][td=1,1,506]土地用途
(1)国家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如道路);
(4)公益事业用地(如教育);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三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有审批权。[/td][/tr][tr][td=1,1,7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td][td=1,1,506](1)批准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收回原因:
①为公共利益需要;
②为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
③使用期限届满未延期或者延期未获得批准;
④单位撤销或者迁移,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
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厂核准报废。[/td][/tr][tr][td=1,1,73]乡镇土地的收回[/td][td=1,1,506](1)经过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
(2)收回原因:
①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②因撤销、迁移而停止使用土地的。[/td][/tr][/table][/align]
[align=left](二)城市房地产法[/align]
[table=540][tr][td=1,1,120]
出让土地的方式
[/td][td=1,1,456](1)拍卖、招标、双方协议方式;
(2)签订书面合同;
(3)出让方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典型的民事合同,而且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td][/tr][tr][td=1,1,120]
改变出让土地用途
[/td][td=1,1,456](1)征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2)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土地出让合同;
(3)调整土地出让金。[/td][/tr][tr][td=1,1,120]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房地产开发[/td][td=1,1,456](1)满1年未开工的,征收2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闲置费;
(2)满2年未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
(3)但是因为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或者前期工作造成的延迟除外。[/td][/tr][tr][td=1,1,120]
以出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td][td=1,1,456](1)一金: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一投资: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总额25%;成片开发,形成工业或者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
(3)一证书:转让时房产已经建成,应当有房屋所有权证书。[/td][/tr][tr][td=1,1,120]以划拨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条件[/td][td=1,1,456](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经过批准。
(2)办理出让手续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将所获得的收益上缴国家。[/td][/tr][tr][td=1,1,120]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td][td=1,1,456](1)“三证一投资”;
(2)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经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
(4)预售合同应当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td][/tr][/table]
2008-8-27 21:20
fany@chinalawedu.com
太谢谢你了,在复习的最后阶段这个挺好用的!:praise.
2008-8-30 21:46
xwdppp@chinalawedu.com
谢谢,顶:-@ :-@ :-@ :-@ :-@
2008-9-10 22:21
xdestiny@chinalawedu.com
非常感谢:)
2008-9-10 23:17
huanghuan@chinalawedu.com
反垄断法没有啊,还是很感谢:D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5.5.0
© 2001-200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