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9-30 21:07
lai65678919@chinalawedu.com
《宋刑统》上打击的主要对象还是“十恶”与“四杀”(谋杀 劫杀 故杀 斗杀)。
十恶之中的第10条内乱; 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可是潘金莲跟西门庆没有亲属关系,所以够不上“十恶”。
《宋刑统》也没有讲“罪行法定原则”,所以什么时候够得上什么罪也不好说。
但是可以按照"七出"之条,休弃之.
因为《宋刑统》仍实行"七出"与"三不去"制度.
"七出"之中有一条是"淫去",但是对潘金莲不能适用,因为潘金莲符合"三不去"中的有所娶无所归"这一条,所以不能休潘金莲.
至于武松吗? 所判之刑是; 配役刑 即古代鲸刑的复活.就是刺配,指流刑的刺配.
司法制度吗?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所以阳谷县的县令有审判权.[img]emot/em9.gif[/img]
2007-2-4 20:38
mldx@chinalawedu.com
武松打虎,J老大已说明,应当不为犯罪。
武松杀人的行为的性质,可归结为复仇性的故意杀人。复仇杀人,本不为礼法禁止,《礼记?曲礼》云:“父之仇,弗共与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但这种怨怨相报,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魏黄初四年,文帝下诏曰:“敢有复仇者皆族之。”[4](第198页)至唐宋,复仇已不为法律赦宥,唐玄宗时处理张?ぁ⒄琵ノ?父复仇、手杀殿中侍御史杨汪一案时,指出:“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俱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能容此。杀人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然道路喧议,故须告示。”交河南知府告示决杀。[4](第199页)可见,唐宋时期,复仇杀人已不在法律的宽宥范围之内。武松手持利刃,连杀两人,情节非常严重,依律应予严惩。《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3](第328页)武松投案自首后,阳谷县令没有首先虑及其杀人之不可赦,却念武松“是个有义的汉子”,寻思他的好处,把人们供状,改作“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为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至斗杀身死”。把武松替兄报仇抹去不提,只写双方斗殴,失手杀人,将故意杀人改为过失杀人,而且对武松手持利刃的情节只字不提。这就为东平府与刑部共议轻罚的判决提供了“事实”根据。判决如下:“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至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纵观该项判词,未引一句律条,对武松行为的否定仅止于“难以释免”,倒是对唆令男女失人伦的王婆痛加斥责,对奸夫淫妇的行为严加贬斥。似乎此判决不是针对故意杀人的武松而是针对通奸毒人的潘氏、西门、王婆三人;又似乎该判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宣判而是道德意义上的论述一样。因为判决既没有引用法律条文,也没有阐释法律精神,而是根据法官的内心确信的道德准则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