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4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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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赵秀文 韩立余:国际经济法(6)――国际投资法
国际经济法(6)——国际投资法
赵秀文 韩立余
国际投资法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
主卫国《国际投资法》北大出版社
陈安《国际投资法》北大出版社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条例》(起草中)特许方必须有自己成功经营的几个例子,才可进行特许。
为了防止特许方如没有特许他人经营的权利,则只是一个vnit.
可以再特许,则可以形成多个特许,这与传销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有区别。
法律规定不得利用特许的方式搞传销。
特许经营是一套商业经营制度,是一个权利群,是一种商业模式。
被特许可能从特许方获得的特许:
投资关系不是特许关系中的必然因素。
最惠方待遇MFP:
无论是自营店还是特许店,其权利义务是相同的。
特许主和被特许方之 间是独立的,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通过保险的方式。为了保证被特许方的正常经营,许可协议中都应包括非竞争条款。(主动销售是被禁止的,但pewee是可以的)。
特许方对被 特许方的经营进行比较大的控制。被特许方对德州方有较强的领带关系。商品流通领域的常用投资方式:
代理、特许、经销
经销商自己投资,自己承担风险,其在投资上,经营上、风险承担一都是独立的,唯一的联系是其经销的商品来来自被经销商,但与代理、特许相同的是都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竞争限制。
代理??实质上相当于本人
特许??介于代理和经销中间
经销??独立的
两种立法模式、三种管理方式:
1、 信息披露:认为特许经营是一种合同关系,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政府不应过多干涉,但同时以考虑到特许方可能会有的欺诈行为,要求特许主将相关信息实整地、及时地问被特许方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营业地、组织形式、木商标、商号、经营制度特许经验、诉讼记录、过去一段时间内被特许主退出的记录对被特许主的限制,费用
2、 关系法模式:尽管是合同关系 ,但双方的地位是不同的,被特放方受特许方控制。因而需要一个杠杆其进行平衡。
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比较重要的规定提特许的中止和延续(终止时对被特许方的保护)
3、 竞争法管理调整主法
同品牌竞争
不同品牌竞争:被特许方不能经营其它品牌的商品不是从特许的角度出发而是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的。
国际投资法
国际法:双边协定、多边木条约《多边投资提保机构公约》MIGA
国内法律:外商投资的准入和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
对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是由国家承担的、投资保障(投资输出国)
投资东道国:税收优惠等、主要包括鼓励、保护、管理三个方面
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
①国际信货②发行国际债券③在国外设立外资企业 ④在国外设立合资经营企来 ⑤在国外设立合作经营企业⑥收购国外企业⑦国际技术转让⑧合作开自然资源⑨其它主式
出资方式:货币、土地、技术、实物《设备》
国际投资待遇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国际法标准
合并控制Mcrge & Controt
共谋??滥用优势地位??合并控制
一、 大多数国家对合并控制都采取事前控制,而对共谋和滥用优势地位采取事后控制(预先判断)
美国在1976年以前对合并近控制来取的是事后控制
二、 判断某一合并是否具有危害性的标准:(实体标准)
美国:重大削弱竞争标准
欧盟:市场支配地位标准
造成可加强市场支配地位
三、 如何判断构成了上述标准:(判断框木)
1、 首先看该合并是否产生了反竞争效果,Anti-competitive
2、 对这种效果是否存在抗辩由(破产企业或涉临破产企业生组)
Anti-competitive 具体包括:
A、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可能性
B、有没有买方抵消的可能性
C、有无维特有效竞争的进入的可能性
D、效率
——前提条件:市场界定(definitions of market)
市场??产品市场 地理市场
产品的价格、物证、预定用途被消费者认为是互换的,可以替代的,形成产品市场。
界定产品的工具:辐度不大但明显的非暂时性提T个。
如些时消费者迅速转向,其它产品,则二者是互换的,可替代的,共同构成一个产品市场。
地理市场:如某一地区的产品提价,消费者则转向另一地区,则这两者共同构成一个地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