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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9 13:57 zhouweiqing@chinalawedu.com
[转帖]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略)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贸易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是以国际买卖合同为基础,这一基础合同又派生出其他三个关系:买卖合同签订以后,要把货物运到进口方,需要跨国界运输,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一个运输合同,从而产生一个运输合同;当货物由出口方运到进口方时,肯定会有风险,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去买保险,从而产生保险关系。交货后,进口方要付款。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在一个国家,因此需要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

  (一)国内立法(略)

  (二)国际立法(重点)

  主要掌握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三)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惯例(重点)

  主要掌握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分四部分内容

  1.邀约承诺合同的成立

  2.买卖双方的义务

  3.风险的转移

  4.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品质规格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就更加重要。该条款有四种表达方式:(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易的品质依据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中包含了价格术语。比如“每公吨500美元CIF上海”,前面是货物的单价,后面是一个价格术语的约定。

  3.商检条款

  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等内容。对商检权的三种规定方法:(1)以离岸的品质、重量为准。(2)以到岸的品质、重量为准。(3)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在货物到目的地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

  4.不可抗力条款

  注意:不可抗力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简化商人之间的交易,它规制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规定了交货地点。即在什么地点把货物交给进口方。比如说出口人在工厂、仓库交货。出口人把货物运送上门,即直接把货物运到进口人的国家境内,把货交给进口人。这两种方式都有其不便利的地方。另外,内贸与外贸一样,双方当事人要作这笔交易,一定要确定交货地点。一是在家门口交货,二是送货上门。在国际贸易当中,也都有不便利的地方。比如北京公司把一批货运到日本,那么这批货物一定要有出关手续,主要是涉及到海关的税、费以及外贸管制的问题;如果是出口方在家门口交货,那么进货方不但要办进口的清关手续,而且还得到中国办理出口的清关手续。DDP的交货方式是:北京公司要把货物运到日本,在日本境内把货交给进口方,那么北京公司不仅要办出口清关手续,而且要办进口的结关手续。另外,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的交货地点。

  (二)规制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运输和保险的分工。

  (三)规制了价格构成问题。凡是进口人安排运输、安排保险的,在货物的价格构成当中,就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了。

  (四)规制了风险的转移问题。

  (五)规制了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二、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

  那么2000年的《通则》共规定了13个价格术语,分成了四组。这四组以出口人的责任由小到大按顺序排列的。

  (一)E组(内陆交货合同)

  E组贸易术语中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 EXW表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此约定地点指卖方的工厂、仓库等。那么这个价格术语可从以下方面来理解:货物的价格构成只有成本价;风险的转移只有在出口人在仓库、工厂把货物交出去,风险就由出口方转给进口方了。EXW的特点:1.是出口方承担责任最小的一个价格术语2.是需要进口人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一个价格术语

  (二)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特点:

  1.是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

  2.主要运费未付即出口人不办理运输

  3.进口人不但要办运输,而且要办保险F组包括三个价格术语:FOB是船上交货,出口人把货物运到港口后,还要负责把货物装上船;FAS是船边交货,只需把货物运到港口就可以。比如北京公司和日本公司约定一个FOB合同,就意味着船上交货。若装运港在天津,所以北京公司不但要把货物运到天津港,而且还要跟港口接洽,负责把货装上船。如果约的合同是FAS,那么北京公司只需把货物运到天津港。而把货装上船是进口人的事。

  FCA这个价格术语的主要特点在于:

  1.适用于所有的运输方式,比如海运集装箱运输和滚装运输;由于它没有船舷的概念而不能用FOB,因为FOB包含了风险的转移,而风险的转移是以船舷为界的。另外,FCA也用于空运、铁路运输等。因此,它是适用最广泛的一个价格术语。

  2.它只需要把货交给承约人。

  3.FCA的装货义务是否包括装货。2000通则作了补充: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就在出口人的所在地,那么出口人必须负责装货;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出口方所在地的其他地点,那么出口方就不负责装货。

  (三)C组(主要运费已付)

  1.C组价格术语也是装运合同,都是在装货的时候完成交货。

  2.主要运费已付指都是出口人安排运输,需签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因此,在其价格构成里面,包含运费。

  3.CIF和CFR都是海运;二者的区别是CIF,出口方不仅办运输,还要负责安排保险;而CFR是出口人安排运输,进口人安排保险。

  4.CIP和CIF对应,适用于其他运输方式,出口人既安排运输又安排保险。

  5.CPT是对应CFR的。

  注意:CIF又叫到岸价格。其装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完成的。如北京公司把货运到天津港,即在天津港完成交货。但是它所负担的费用包括到达目的港之前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

  (四)D组(到货合同)

  主要是DDP,意为“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出口方把货运到目的港以后,才算完成任务,承担所有到达前的费用。风险的转移也是在目的港。DDU和DDP:对DDP,作为出口方而言,一定要完进口税;而DDU不负责办理进口的结关手续。DIF是边境交货。这个价格术语主要适于陆地运输。

  三、关于价格术语的出题方法

  1.13个价格术语的特点

  2.小应用题中注意:三个常用的海运价格术语的共同点:

  (1)都是只适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不适于其他运输。

  (2)都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

  (3)风险转移的界限都一样。

  FOB和CFR是进口人买保险。但FOB要承担整个运输途中的风险;而CIF是风险的转移在装运港,由出口人买保险。而且二者的价格构成不同:CIF价格构成包括运费和保险费;FOB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CFR不包括保险费。

  注意:价格术语和交货地点之间的关系。如,“FOB上海”中,上海是装运港,也是出口人交货的地点。再如"每公吨500美元FCA北京",是装运合同,出口方也是到北京交货。但是C组完成交货是在装运港,但它要承担到达目的港之前所有费用,因此,如果是CIF上海时,这里的“上海”是目的港,而不是出口人交货的地点。

  四、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主要是FCA的一个补充:关于交货过程中是否包含装货;进口人需办出口人出关手续和DEQ需出口人办进口人的出关手续改为出口人办出口人清关;进口人办进口人清关。因此在清关手续的办理上,变得更便利。


2005-12-19 14:00 zhouweiqing@chinalawedu.com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二)公约排除了一些买卖关系

  1.从种类上排除了六种合同

  关于这些本身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都不适合巴黎公约。但如果买的是飞机的零部件或船舶的附属设施,可以适用巴黎公约。此外,关于执行令的执行,要依赖于一个具有强制性的合同,因此也不适用巴黎公约;拍卖方所进行的买卖关系也不适用巴黎公约。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也不适用巴黎公约,是指进口人本身就是消费者,而不是为了取得差价利润的销售商。

  此外,公约在内容上也做了一些排除:主要是由于国际贸易中的一些变形,比如补偿贸易已不再是一种纯粹的货物买卖关系。如果出口人的绝大部分义务是供货,但附带有提供服务,比如负责调试安装,那么这个合同适用巴黎公约。但是如果出口方主要是提供服务,当然就不适用巴黎公约。因此,判断是否适用巴黎公约时,可以看出口方的绝大多数义务是干什么的。

  (三)公约的适用根据

  依据公约第一条的(a)和(b)的规定。首先,(a)项指双方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

  这一公约的适用具有一任意性,即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作法律选择,则公约可直接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个意思自治,选择了一个法律作准据法,那么公约就被排除了。

  (b)项规定是针对非缔约国。如果在一买卖合同中,有非缔约国因素,当事人又没作法律选择,那么就不能直接适用公约;在这种情况下,公约为了扩大其适用范围,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如果指引到的是一个缔约国法律的话,还可以适用法律。因此公约允许(b)项作保留。

  (四)公约调整的内容

  1.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

  2.买卖双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另外,公约还明确排除了几项:

  (1)公约不调整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2)公约不调整合同的有效性。

  (3)公约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

  (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包括两方面:

  1.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部分地适用公约;还可以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六)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作了两项保留:

  1.扩大适用范围;对公约的(b)项保留。

  2.在形式上也作了保留,即只承认书面的买卖合同。

  (七)要约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要约的内容十分确定。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

  2.要约的内容

  一项要约至少包含三方面内容:

  (1)货物的名称。

  (2)货物的数量及其确定方法。

  (3)货物的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3.要约的生效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5.要约的失效

  (八)承诺

  承诺的生效是合同生效的标志。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要约对承诺进行了实质性规定和非实质性的规定。实质性变更是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之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性变更的条件。

  2.预期承诺是指要约人没有在有效期内收到这份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分两种情况:

  (1)受要约人自己的原因而延迟的,这份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除非要约人马上发出通知表示接受这份承诺。

  (2)由于邮递当中所造成的延迟,这种预期承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马上宣布这份要约已经失去效力。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既包括实际交货,即由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下;也包括象征性交货,即由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单向承运人提货。依据公约规定,主要包括:

  (1)交付货物的地点规定: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如果不涉及运输,那么可以在货物的所在地交货。即出口人不负责运输,进口人负责运输。如果买卖双方都知道货物的存放地,这时也可以在货物的所在地交货,但是只适用于三类货物:特定物、特定化的货物(固定在该合同下的货物)及尚待制造、生产与正在生产、制造的货物。另外,可以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

  (2)交货的时间

  2.质量担保。货物的质量担保义务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合同没有对数量、质量等作出明确规定时,应以公约第35条第(2)款规定:(1)适用于通常使用的目的。(2)适用于特定的目的。(3)与样品或样式相符。(4)在包装上的要求。

  3.权利担保。

  (1)权利担保的含义。出口方一定要保证出口的货物不会有任何第三方就这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在法律的效果上,表现为两个问题:一是一旦有第三方就这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如所有权的请求或知识产权的请求,那么出口方就要对进口方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如果第三方就货物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提出权利请求,由出口人应诉。因此,权利担保也是一个追诉担保。

  (2)权利担保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二是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不包括版权。出口方要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在这种情况下,从出口方来讲,在他的国家,对这批货物不构成侵权;由于他自己就是货物的权利人或者他自己已经得到了许可;或者这批货物本身就没有注册。但是如果出口方把这批货物出口到进口方的营业地的所属国时,如果在这个国家这类货物比如其商标权是由第三方注册的,那么这个第三方就会对这批货物提出侵权的请求。因此,出口方要保证所运的货物运到进口方的国家后,不会有第三方提出权利请求。知识产权的担保具有限制性:工业并不要求出口方就全球范围内的工业产权的侵权都要向进口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因为主要有地域限制性。即权利人根据两个国家的法律提出权利请求。这种情况下,出口方才对进口方承担本应担保但未尽到的责任。这两个国家指:进口人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和进口人转售的那个国家。但是根据第三国的法律提出请求的话,它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进口方要把这批货物要转售给哪个国家的哪个公司。

  (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即进口方把在自己国家权利的情况通知给出口方。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出口人是可以免责的。

  4.交付单据。国际贸易中,出口方必须要交三个基本单据:货物的发票、提单和保单。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单据没有交付,那么就构成违约。如原产地证书、商检证明等根据交易的需要,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单据。如果出口方没有交付,出口方就承担违约责任。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1)准备步骤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是支付货交款的一项内容,意义在于:一是买方要履行付款义务的必要准备;卖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

  (2)支付的地点一般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为优先。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的时间,则买方应依公约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一是以卖方的营业地作为付款的地点;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的话,以最密切联系去确定某一营业地为付款地点。另外还可以把交货或交付单据的地点作为付款的地点。

  (3)支付的时间分以下几种:一是交货时付款,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二是先付款后发运;三是先检验后付款。

  2.接受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进口人采取行动,以使出口人能顺利交货。因此,进口人必须采取三方面的行为:第一,在买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进口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租船、订餐等,以便进口方能在装运港及时装货。第二,如果是出口方负责办理运输手续的情况下,进口方应做好目的港码头接货的准备。

  (2)提取货物在出口人交货与合同相符的情况下,进口方提取货物是无条件的,不能借故拒绝接受货物。注意:“接收”与“接受”的区别。比如出口方的货物之间质量有出入,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品质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也要接收货物,即必须把货物提取出来,并保管好,然后就货物的质量问题再向出口方究查。三是在货物有瑕疵的时候,进口方要保管好货物,减少损失。

  三、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指进出口双方对风险分担的一个原则。即什么时候出口人承担风险,什么时候进口人承担风险;

  (一)风险转移时所依据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即交货转移风险。由于装货是个过程,因此有些风险转移的界限更细化。比如三个海运的价格术语,以船舷为界。没有越过船舷,则出口方承担风险;越过船舷,则进口方承担风险。

  2.国际惯例的优先原则。巴黎公约和2000通则调整的内容相得益彰。前者调整的是买卖双方的义务;2000通则主要涉及到交货的地点及买卖双方运输上的分工。但二者内容有重合的地方都包含风险的转移。因此在风险转移的分担原则上,以国际惯例优先。

  3.是“过失划分”原则。即风险转移与出口方交货违约的关系。如果出口方在交货时违约了,那么风险就不发生转移了。

  4、是“特定化”原则。即没有特定化时,风险不转移。

  (二)在途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即双方当事人订的是一买卖合同。但交割的是一批在途货物。比如,出口方把货物卖给买主后,实际上走了两个流向:一是物流;二是资金流。因此在途货物风险转移是在订立合同时发生风险转移。

  四、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实际履行即不把它变成一个金钱的补偿,要求出口方一定要交货。实际履行要满足的条件:

  (1)买方不能采取跟要求相抵触的补救措施。

  (2)进口方要给出口方一个宽限期,使他能够实际履行。

  (3)按照巴黎公约约定,是否支持实际履行根据法院国的法律决定。进口方还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出口方如果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以致到根本违约的地步,进口方就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

  (4)进行降价、修理。此外,还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必须是构成根本违约:一是出口方不交货或者所交货物构成根本违约;二是出口方声明不在规定得时间内交货;三是在宽限期内不交货。

  (二)买方违反合同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履行义务即出口方给进口方一个宽限期,使进口方能够实际履行。

  2.宣告合同无效

  (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些规定

  1.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构成先期违约的条件:一方必须是资信和能力有严重的缺陷,另一方可以判断这一方为先期违约;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货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义务;如果判断错误,给先期违约方造成损害,那么采取中止措施的这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必须赔偿。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在巴黎公约中的特点:

  (1)公约的主要补救办法。

  (2)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和其他任何补救措施同时适用,如在要求解除合同时,进行赔偿。

  (3)当事人可以去求偿预期利润。

  3.支付利息

  4.免责

  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其效果表现为:解除了双方之间的义务;归还义务;归还履行时得到的收益。

  6.保全货物保全的条件: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买方已接受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保全货物的方式:将货物寄放在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将易坏货物出手。


2005-12-19 14:01 zhouweiqing@chinalawedu.com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很多,主要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管道运输、及多式联运。司法考试中重点考海运部分。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提单运输(班轮运输)

  (一)提单运输的概念(略)

  (二)提单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运输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不包括实际承运人和持单人。在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谈判地位不平等。其表现为提单背面的内容是承运人单方面写的。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但提单一旦签发以后,提单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里的“第三人”包括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受让人。比如CIF合同,由于该合同是出口人办运输,那么出口方到原公司租船,在订舱位时,托运人和承运人已建立了关系。因此,二者是提单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可以对受让人起作用。其作用为:提单的受让人可以凭提单去向承运人求偿;实际承运人有请求运费的权利。

  (三)提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提单是班轮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

  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原因:(1)他们的合同在订舱时就建立了,是一个口头合同,而不在签发提单时建立的;(2)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

  2.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在托运人手中提单只是初步证据而不是最终证据。在受让人手中,提单就是最终证据。

  3.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具有流通性;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提单持有人或合法受让人交货。但承运人不知道自己的货物运到目的港以后会把它交给谁,除非是记名提单。

  (四)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真正流通的是已装船提单。

  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其中记名提单不可转让,不记名提单可转让并不必用背书转让,指示提单可以转让但是必须背书转让。

  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不流通。其中保函不能对抗第三方。

  (五)提单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略)

  第二节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了解)

  主要掌握以下两点:

  1.概念

  2.这些运输方式中其货运单的作用以及哪些公约去调整它们。比如航空运输涉及的主要是《华沙公约》体系;铁路运输涉及的主要是国际货协。

  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运货物的保险

  (一)海上的风险分为: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

  (二)风险造成的损失

  1.分为全损和部分损失。

  全损失指一个货物单下的或者一份合同下的货物全部都损失掉了。

  全损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指实际的全部灭失或全部损坏,失去了原价值。推定损失指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损失仍在继续,那么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来赔付。如果按全损赔,就叫推定全损。这时,被保险人必须通过一个委付通知把剩余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

  2.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指船和货面临共同危险时,为排除这些风险,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船长与船员所采取的行为造成的特殊的牺牲,支出的特殊的费用。那么这些牺牲和费用是为了大家,因此,由大家共同分担。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一是船和货面临共同的风险,那么采取的措施才算共同海损;必须是人为的损失和人为的一些特殊的一些特殊费用,不包括风险直接造成的损失。比如航行的过程中遇到火灾,将发动机烧坏。那么它算单独海损,因为它是风险而直接造成的损失,但是船长要进行修理而支付了一笔拖船费。那么这笔特殊费用就是共同海损。另外,共同海损必须是牺牲小的利益而保住大的利益;而且必须是实际上有风险的,而不是主观的判断。

  (三)保险的险别

  1.附加险和主要险。

  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附加在主要险中。

  主要险分为:平安险: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对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都陪。在遇到意外事故的前后又遇到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则赔。赔共同海损的分摊。

  2.水渍险和一切险

  水渍险,赔平安险的一切,另赔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是水渍险不赔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切险,赔水渍险的一切,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包含一般附加险但不包含特殊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注意:外来原因包含了所有的一般附加险。

  保险人的责任期间:即仓至仓的责任期间。从发货人的仓库出来,责任开始;到货物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为止。虽然它是海运当中的一个保险,但也包括两端的陆地运输,保险人也承担保险的责任。另外,还有一些辅助性条款。如六十天的条款。

  (四)委付和代位求偿

  委付是发生在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当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的保险金额。这种转让保险标的权利的做法被称为委付。

  代位求偿: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在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求偿权。

  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一是按海诉法的规定,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责任人。那么就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人到法院起诉,发现被保险人也在法院作为原告起诉,而保险人已经给被保险人足以弥补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原告。如果原告也在求偿承运人,如果保险人的理赔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为风险而造成的损失。那么二者都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去求偿责任方。

  保险的一些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实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等。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里采用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不一样的。保险法采用的有限告知主义;海商法采用的无限告知主义。


2005-12-19 14:01 zhouweiqing@chinalawedu.com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主要内容: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有关的内容主要是:汇票和票据行为。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汇票是债权人支付的。

  第一节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一、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支付命令。

  (二)汇票的当事人1.出票人2.付款人3.受款人

  如果汇票命令付款人向出票人自己付款,出票人本身就是受票人。如果汇票是命令出票人向第三方付款,则这个第三方就是受票人。

  (三)汇票的分类

  1.依付款的时间不同,可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前者指规定在持票人提示时或于付款人见票时应立即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上记载了付款人于将来一定日期或特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

  2.依出票是否附有交易,可将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前者指出具汇票时未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后者指出具汇票时带有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货运单据的汇票。

  3.依出票人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指由银行作为出票人的汇票(异地结算),后者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作为出票人的汇票。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构成

  1.出票

  指的是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出票有两个行为:一是制作,二是把汇票交给受款人。该行为发生后,就产生一些法律的效果:出票人成为票据的第二债务人,而付款人才是第一债务人;如果汇票被拒绝,那么出票人就要对持票人和受款人承担责任。如果是一远期汇票,付款人一旦承兑,就有义务付款。

  2.背书

  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1)背书的种类

  (2)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一旦背书,把汇票转给受让人,那么他对受让人承担一个责任:保证付款人付款。

  3.提示

  提示通常是法定的时间和法定的期限。持票人必须在法定的日期内作出提示,否则,出票人就解除责任了。

  4.承兑

  是付款人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而将此意思记载于汇票上的行为。付款人一旦承兑,跟持票人之间就有了一个法律上认可的固定的法律关系。

  5.付款

  是直接付款的一种行为。

  6.拒付和追索

  拒付不仅指一种明确的拒绝,还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

  追索指在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有权向汇票的出票人及所有的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即向其请求偿还汇票上载明的金额。为行使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证明这张汇票遭到付款人的拒付。

  第二节国际贸易的支付的方式

  一、汇付

  是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是进口人直接向出口人付款。

  汇付的种类:电汇、信汇和票汇。

  二、托收

  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是出口方委托一家银行作托收行,由托收行再去委托进口方的一家银行去收这笔货款。

  (一)托收的特点

  1.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

  2.出口人委托银行

  3.银行与出口方是委托关系包括两个委托

  (1)出口方委托托收行。

  (2)托收行委托代收行。

  如果代收行没有按照指示去行为,那么出口方去求偿托收行,托收行再去求偿代收行。

  (二)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

  指委托人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方式。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和远期。

  2.跟单托收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跟单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指付款时,代收行把所有的单据交给进口方;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开的是一张远期汇票,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

  (三)适用的法律是托收统一规则

  (四)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银行严格按照出口方的指示去行为,但不能保证一定能托收到款。

  三、信用证

  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是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信用证,进口方所在国家的一个银行申请开信用证,这个银行叫做开证行。

  (一)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的种类、号码、开证日期和有效期

  2.信用证的当事人

  3.信用证的金额

  4.单据条款;货物本身条款

  5.汇票条款

  6.装运条款

  7.信用证的有效期限

  出口方拿到信用证后,通常要审查:一是审查信用证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二是审查有没有软条款。

  开证行审单时,注意三点:一是开证行必须是在单单、单证之间有不符点时,才有权拒付货款;二是开证行是表面审单;三是奉行严格相符原则。即只要发现不符点,开证行就拒付。否则,就必须付款。然后,再要求进口方向他付款收单。

  (二)信用证的三个法律特征:

  1.银行是第一付款人,信用行向出口方提供一个银行信用;

  2.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一旦开出,被受益人接受,申请人买方和开证行之间有独立的法律合同关系;在受益人和开证行之间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合同关系。他们都独立于买卖合同。如果货出问题了,那么进口方也必须向开证行付款。因为货出问题是买卖合同出问题了,而不能拒绝履行关于付款的另外一份合同。另外,开证行给的单证可能跟买卖合同里的规定是不同的,这种情况下,进口方也必须向开证行付款。

  (三)信用证的欺诈及例外原则

  1.信用证欺诈:开立假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增加付款条件;伪造单据;

  2.例外于独立性原则

  在开证行未付款之前,买卖双方资信出问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止付令。(只适用于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一旦进口方有确切的证据,发现出口方全套单据都是伪造的,有信用证欺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自己救济的一个途径是:到自己所在国的法院申请一个禁止支付的法院的命令,即禁付令,并直接发给开证行,开证行就有权拒付。如果开证行已经付款,进口方照样要付款。

  3.单据交易

  信用证交易是一单据交易,与货物没有关系。

  (四)银行的免责

  1.对货物的灭失不负责任。

  2.对买卖双方的资信不负责任。在信用证欺诈等情况下,只有依据法院的止付令才可不付款。

  3.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4.对邮递当中的错误不负责任。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被各国所接受。

  (五)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的信用证和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5.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注意:1.受益人(1)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只能接受与买卖合同一致的信用证。审查信用证中是否有软条款。(2)发货;出汇票。

  2.开证行的审单(1)单单、单证相符。(2)表面审单。(3)严格相符原则。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是无追索权的付款。依照UCP500的规定,开证行7天之内审单完毕。

  3.买方与开证行(1)货物出现问题,买方不能拒绝向开证行付款。(2)买卖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或者单据与合同不符,买方不能拒绝向开证行付款。(3)欺诈、伪造单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2005-12-19 14:02 zhouweiqing@chinalawedu.com
  第五章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概述

  一、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

  (一)关税制度框架

  包括三个: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关税条例中的税则。

  海关主要对所有进出口运输工具、货物、有监管的权利。

  《进出口的关税条例》和《进出口关税税则》,具体的规定了中国在进出口的关税方面,它关税的种类,以及包括计征的依据,完税的价格。

  (二)国关税种类及计征依据

  我国的海关关税有两种: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还有普通关税和优惠关税。

  根据征税方法的不同,关税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二者结合的混合税。征税依据为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到岸价;出口货物以离岸价。

  (三)关税的缴纳、退补与减免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收货人;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是发货人。关税的退、补、追。退税和补税的时间为一年,追税的时间为三年。

  二、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管理

  (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除了适用于货物贸易以外,还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即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新增内容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关于区域合作的内容。在适用的地域上,特别关税和单独关税均不适用对外贸易法。如港奥台都不适用对外贸易法。另外,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

  (二)对贸易经营

  1.主要包括两点

  (1)我国取消了贸易权的审批制,改变为备案登记制。

  (2)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遵守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还继续施行现行的管理体制,并且免于登记的。

  2.个人可以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

  (三)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我们国家把技术进出口分成禁止、限制和自由类的、许可类的。

  限制类的来讲,中国实行的许可证管理。

  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四)服务贸易

  我国按照WTO的承诺,给予其他的一些缔约方国民待遇。

  (五)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注意:一是涉及贸易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是在法律当中,主要针对的是进口货物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处理的问题;另外一个就是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限制性作法。(

  六)对外贸易秩序在国际贸易秩序中,我国在法律当中,作了如下规定:

  对垄断行为做了规定,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2.对进出口环节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即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当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采取的措施为:第36条规定:进出口商黑名单制度。规定违反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七)外贸易调查

  对外贸易调查方式: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委托调查等。

  (八)外贸易救济

  1.对外贸易救济主要指三种措施:一是反倾销措施;二是反补贴措施;三是保障措施。

  注意:对服务贸易的救济措施作了规定:依第45条规定,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的威胁。

  2.增加了关于反规避的规定。指有些当事人为了规避救济措施,所采取的行为。比如规避反倾销的制度。依第50条规定,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三、外汇管理制度

  (一)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在我国是外汇的结汇受汇制;即国内的企业在境外的外汇等都要调到境内来。所挣的外汇一定要把它售给银行;如果用汇,就要到银行去购汇。

  (二)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还是采用的严格管理制,不是结汇售汇制。

  四、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

  (一)进出境检验检疫的标准

  1.有法依法。

  2.法律没规定的依合同。

  3.法律规定的地域合同的也依合同。

  4.法律没规定,合同也没规定的,依据生产国的标准。

  (二)进出境的动物的检验检疫制度

  第二节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三种: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些救济性措施包括三项内容:

  1.什么条件下才构成应该救济的措施。

  2.调查的程序性规则。

  3.如果调查成立的话,应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除了这些措施,还有一个后续的制度,包括:一是复审,即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复审;二是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司法审查。

  一、反倾销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的实质要件必须是有倾销,有损害。

  (二)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1.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可比价格有三个:进口产品在国内的产品的价格;二是以第三国替代;三是推定的价格。这三种价格作为正常价值适用时,以第一个为优先。如果出口国国内的价格不是一正常价值,则在后两个之中选择一个。后两个是并列的。

  2.出口价格的确定方式:以实际支付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没有出口价格或价格不可靠的,使用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口价格;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

  3.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注意:国内产业将进口经营者排除在外;另外,将与进出口经营者有关的企业排除在外。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指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三)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程序:

  1.发起按照中国的法律,发起有两种形式。

  (1)申请发起申请发起特别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危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二是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占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2)自主发起

  另外,注意什么情况下中止调查。

  (四)反倾销措施

  1.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9个月。在公告反倾销立案调查之日起的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另外,出口经营者还可以作出价格承诺,保证多长时间内将价格升上去。这一承诺由商务部决定是否接受。

  第三个措施是终局,征收反倾销税。注意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进口经营者。二是幅度,主要是以倾销幅度为准;三是对谁来征收,终局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的产品。另外,可否追征,是有一定条件的。

  2.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复审

  是指行政机关自己决定复审。司法审查:法院对被诉方行政行为事实的问题和它的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审查是根据案卷记录来审查。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反倾销的行政性行为负举证的责任,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五)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指的是专向补贴。

  (六)保障措施

  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

  1.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

  2.针对正当的贸易行为。

  3.有初裁临时性措施和终裁措施。

  保障措施


2005-12-19 14:02 zhouweiqing@chinalawedu.com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了解)

  一、世界贸易组织和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

  关贸总协定不具有国际法上国际组织的地位,它只是一个多边条约;但WTO是一个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作为规则的关贸总协定还是存在的。二者的区别:

  (一)其确定的法律依据不同。世贸组织是一个永久性的组织。

  (二)适用的力度不一样。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成为不履行WTO规则的一个理由,但在关贸总协定中是可以的。

  (三)法律框架不一样。WTO是所有成员国都必须接受的;但关贸总协的成员的义务是不一样的。

  (四)各自调整的范围不一样。世贸组织调整三大块: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关贸总协定只调整贸易。

  (五)争端解决制度不同。WTO采用全体一致否定的原则;关贸总协定采用多数通过的原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

  (一)总协定包括货物贸易方面的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二)协议以及附件

  (三)各国的承诺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法律制度

  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1.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在WTO中,最惠国待遇的特点:内容的确定性、多边性、无条件性。最惠国待遇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应用:一是从范围上,三大支柱都要接受最惠国待遇。在货物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五个方面:(1)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和费用。(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4)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

  2.注意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内部成员方给予的优惠例外;普惠例外(普惠指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在进口关税方面单方面给予减免)。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中是一个特殊的义务;在货物贸易中,主要内容指国内的流通环节:一是国内税费;二是适用的国内法规。在国内的数量限制方面,也要实施国民待遇,不包括关税。

  (三)透明原则

  (四)自由贸易与公平竞争原则

  (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的优惠原则

  二、关税措施

  WTO所实施的关税制度:原则上是约束关税,并且不断削减。

  约束关税的义务的例外:

  不能组织任何一个成员对产品随时征收关税费用。具体三个例外:

  (一)对同类产品收取符合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的费用。

  (二)符合本国的反倾销规则和反补贴规则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三)对于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三、各成员方所必须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一)当地化的要求

  (二)贸易平衡的要求

  (三)进口用汇的要求

  (四)外汇平衡的要求

  (五)贸易平衡的要求

  四、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制度

  (一)农业协议特殊在三个方面:

  1.市场准入关税化

  2.国内支持弱化

  3.出口补贴列明化

  (二)农产品的特保措施

  特别保障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不同,它不依赖于进口农产品对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产业的严重损害,二是依据一定的进口量或进口价格。

  五、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过渡期的保障措施:是针对具体成员实施,而不是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对所有来源的进口实施。

  六、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二)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七、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般义务和原则是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

  最惠国待遇是适用于产品和服务的,但不适用于货物,而且允许豁免;但贸易中最惠国待遇不允许豁免。

  特殊义务,就是国民待遇是服务贸易所要求的特殊的义务。只在中国承诺表所接受的范围中给予国民待遇。

  八、WTO的机制

  (一)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特点:

  1.专门设立一个争端解决机构。

  2.全体一致否定的表决原则。

  基本程序有:磋商、斡旋、调停和专家小组等,其中磋商是必经的程序。专家组的组成:专家不代表任何国家,不代表任何成员方。另外,如果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时,专家组中至少保证一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

  (二)政策评审机制……


2005-12-19 14:02 zhouweiqing@chinalawedu.com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知识产权法

  重点:

  1.传统的公约的原则。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版权

  (二)商标

  关于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期:TRIPS规定商标首次注册以及每次续展,其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转让时允许商标权人自行决定是否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权一道转让其商标。

  (三)专利规定除了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以及动植物新品种两种例外,一切技术领域内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能付诸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均有可能获得专利。

  (四)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1.扩大了权利保护范围

  2.《集成电路条约》8年的保护期改为10年。

  3.对善意侵权作了补充规定。

  二、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

  1.要求每一个成员方必须有明确的补救措施。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3.临时措施。

  4.边境措施。

  5.刑事程序。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法概述(略)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政府的一种保险制度,主要保政治风险,一是征用险;二是禁兑险;三是战争险。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主要内容:

  (一)承保险别,还包括东道国政府违约险

  (二)合格投资者

  (三)合格投资

  (四)合格东道国

  (五)代位求偿

  四、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指东道国政府和投资人之间的争端。关于这一争端,有一个《华盛顿公约》,注意其成立的国际中心的法律地位和管辖权。

  第三节国际金融法(略)

  第四节国际税法

  一、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一)免税制(二)抵免制(三)除制和减税制

  二、国际逃避税及其防止

  (一)构成国际逃避税的手段: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谎报所得税;虚构、多摊成本、费用、折旧等扣除项目;伪造账册和收支凭证等。

  (二)国际逃避税的防止

  1.国内立法。

  2.国际合作。


2006-1-1 21:33 maggie0119@chinalawedu.com
辛苦啦,谢谢![img]emot/em24.gif[/img][img]emot/em24.gif[/img]

2006-1-15 22:25 ndta@chinalawedu.com
辛苦啦,谢谢!

2006-3-26 18:51 xyu168@chinalawedu.com
以后就要考了哦,努力!!!

2006-3-29 10:15 solve978@chinalawedu.com
楼主真的是辛苦了!谢谢你了!我想你的辛苦是有价值的!

2006-5-28 13:14 yl917@chinalawedu.com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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