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8 09:02
jiangr123@chinalawedu.com
诉讼保全,怎么回事??
“像自在的风”在包公在线中发表了这样一个帖子,请教诉讼保全问题,大家发表意见啊:
昨天跟主任一起处理以顾问单位为债权人的一个案子。案由大体是这样的:一个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老总突然消失,该公司之前在数家银行贷款。银行知道这个消息后纷纷挣先恐后的对该公司采取查封、冻结等诉前保全措施。我们这边的顾问银行也采取了保全措施。我事后回想了一下,有以下几个问题:1、诉前采取保全措施在诉讼中的意义是什么?即使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把财产查封了,那么能保证之后判决后得到清偿吗?如果说判决做出后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人的债权,由于债权是平等的,那么先财产保全措施的银行能优先受偿吗?还是平均受偿?法律依据在哪?2、保全措施对破产的意义?这家企业经历了这些事肯定会破产了。如果破产那么这些查封的财产还是属于破产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性。那么为什么这些银行会恐怕落在后面似的而挣着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公司财产呢?依据在哪?
真挚的请教各位前辈谢谢!
[color=purple]个人认为:[/color]
[color=purple]1.诉前保全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因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导致最终债权无法受偿;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多个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最终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各个债权要按照比例进行清偿,即使一部分债权人采取了保全措施,另外一部分债权人没有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债权的平等性要求也会使得债权人最终只能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破产后保全措施要解除,如果债权中没有担保,则均没有优先受偿性。这些银行争先恐户地采取保全措施实际上没有多大的意义,但是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应该是大家都怕自己利益受损,所以想做点事情“安慰”一下自己罢了。再就是,诉前保全要求提供担保,银行提供一点担保对自己也没有太大的损失,大不了15天内不起诉,被解除诉前保全,担保财产被退回而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