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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健康管理师领补贴条件已放宽!

2017年,天津市发布了《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5号),规定“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在职期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二)取 证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36个月。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与职业培训费补贴重复享受。”

2019年,天津市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3号),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放宽为“申请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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